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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列舉法條逐次提出答辯 指林義雄無觸犯叛亂罪證據藏品圖,第1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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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列舉法條逐次提出答辯 指林義雄無觸犯叛亂罪證據藏品圖,第2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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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列舉法條逐次提出答辯 指林義雄無觸犯叛亂罪證據藏品圖,第3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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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列舉法條逐次提出答辯 指林義雄無觸犯叛亂罪證據藏品圖,第4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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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列舉法條逐次提出答辯 指林義雄無觸犯叛亂罪證據

材質:

年代:1980年3月28日

歷史分期:1946~(戰後)

取得方式:捐贈

原收藏者:張俊傑

登錄號:KH2000.012.0188

藏品描述:律師列舉法條逐次提出答辯 指林義雄無觸犯叛亂罪證據。
不熱心黨外活動未參加高雄人權大會。

尤清律師提出萬餘言答辯狀 旁徵博引為施明德脫罪。

林義雄最後陳述 盼判決公正圓滿。

林義雄辯護律師張政雄,昨天列舉九點法條與事實,對檢察官的起訴提出答辯:一、被告的自白書,非以合法且正當的方式取得;二、被告承認犯罪的自白是在違法羈押中所供述,依法不得採證;三、被告未經軍事檢察官的指揮與直接偵查,在押於軍法警察機關歷時四十七天,依法不得超過廿四小時,顯然己違法;四、軍事檢察官在收押被告時並未認定有足致脫逃、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,便禁止通信或接見;五、被告第一次就審匆促提訊,不預先通知,不依法公審,不讓辯護人在場;六、林義雄自白所謂曾在高雄人權大會中演講芸芸絕不實在;七、被告對於黨外活動向不熱心,未參加高雄人權大會活的策劃;八、所謂奪權計劃的在,不合理與矛盾,不得採為證據;九、單單奪權綱的研擬,欠缺不法具體實施的細則計劃,尚不構成陰謀或預備顚覆政府叛亂罪。